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贵州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科级干部,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党委组织部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六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第八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园平安稳定、意识形态防控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面对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畏首畏尾、患得患失、溜奸耍滑。工作拖沓敷衍,遇事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不敢直面矛盾,不敢坚持原则,不愿动真碰硬,不负责任,庸懒散慢浮,师生意见较大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认识不到位,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重显绩轻潜绩、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学校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重要问题视而不见,回避、遮掩、推脱,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拖绕躲、不催不办、不推不动,贻误工作、影响发展的;
(八)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师生意见较大的;
(九)领导能力不足,统筹驾驭能力不强,对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等各项重大决策、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执行力差,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重大舆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违规决策或者决策不充分、不慎重,执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度规定不到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个人违规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给学校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作风不严不实,违反党的纪律,违反“五个必须”“五个绝不允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四风”问题和特权思想突出,违背公序良俗的;
(十二)唯利是图,搞投机钻营,违规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和招生录取、违纪违法案件,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监管。缺乏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失范,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经组织考察核实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十四)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五)在提拔任职考察、德的专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或年度考核等工作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六)政治素质考察中评价指标的“一般”或者“差”较多,干部群众意见较大,试用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或者问题较多,经组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
(十七)在巡视巡察、审计、考核以及集中整治等反馈问题整改中,组织领导不力、屡改屡犯,敷衍应付、虚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党纪政务等处分处理,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九)因罹患重大疾病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或者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二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反映问题较多、认可度明显偏低,以及在其他民主评议中,评议结果或者等次排名连续靠后,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十一)在学校年度综合考核中,所在二级机构连续两年评定为第三等次及以下的,原则上对相关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主要领导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降职或免职处理;
(二十二)党委组织部每年底在学校领导及党委班子成员和各二级机构干部职工中,对全校处级干部综合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测评,其中测评分值学校领导及党委班子成员(测评表A)占40%、各二级机构干部职工(测评表B)占60%,测评结果将作为干部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总分低于80分的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组织调整,组织调整包括平职调整、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降职、免职;
(二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情形:
(一)个人性格特质与岗位不匹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专业知识匮乏,不熟悉相关业务和领域,思路不清、重点不明,工作方向有偏差且造成较大失误的;
(三)实践经验不足,解决实际问题办法不多,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较长时间打不开局面的;
(四)因年龄等原因,工作积极性不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师生公认度较低的;
(五)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艰苦奋斗精神弱化,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问题突出,或者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过多次岗位调整,仍不能有效推进工作,师生意见较大,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自己申请不再担任现职,经组织同意的。
第三章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十条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党委组织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谈心谈话、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深入了解干部的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作风状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纪检监察、巡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发现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启动建议。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信访举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结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事、审计等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列入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考察核实对象建议名单。
(二)核实认定。启动建议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工作组深入开展考察核实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
核实认定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知情度深、关联度高的原则合理确定。一般应当听取干部所在二级机构党委等的意见。要注重听取师生反映,了解师生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干部所在二级机构党委要配合做好考察,其分管联系校领导或所在二级机构党委主要领导要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核实情况,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形成考察核实报告,向党委组织部提出有关干部调整的初步意见或建议。
(三)提出建议。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学校党委安排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分管领导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学校党委安排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一)平职调整。对专业知识、熟悉领域、性格特质等与现职岗位不相匹配的,平职调整到适合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任职。
(二)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对有担当精神,但因身体等原因工作实绩一般,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情形的,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转任后仍为原职级,占用学校处科级领导职数。
(三)降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所任职务差距较大,师生反映较差,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聘任岗位级别。
(四)免职。对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须免职的按规定进入免职程序。免职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并根据新的工作安排,确定聘任岗位级别。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办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四章对被调整干部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干部的后半篇文章,发挥好教育、督促、鞭策作用,防止“一下了之”“放而不管”。
第十六条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给予关心帮助,通过开展谈心谈话等方式,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打消思想顾虑、放下心理包袱、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第十七条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完善落实按需培训、精准调训的能力提升机制,聚焦工作薄弱点和干部不会为、不善为问题,突出精准化、实效性,用好实践案例,开展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加强对被调整干部的跟踪了解,结合集中学习教育、考核考察、督导督查、工作调研等,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根据干部个人情况,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并在理论学习、岗位适应、履职尽责、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免职的,1年内不得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等级;对降职的,2年内不得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平职调整、转任同职级专职组织员或同职级待遇干部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免职、降职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被调整干部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履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扎实努力工作;
(二)工作需要,有适合干部发挥作用和特长的岗位;
(三)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得到干部群众认可;
(四)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
(五)没有影响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的情况。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确保推进能上能下责任落实。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
第二十四条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第二十六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政策规定列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理解、支持和监督干部能上能下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明确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审:赵文秀
二审:李庭坤
三审:李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