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央文件
省级文件
校级文件

通知公告

校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文件>校级文件>正文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 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办法》(黔组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包含退休处级干部),校级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未退休的校级领导和已退休校级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和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其中,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的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兼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对领导干部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日常监督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等机构兼职;未经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分层分类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承担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和服务社会等职能。

(三)利于工作原则。领导干部兼职应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维护学校利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四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审批,领导干部可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兼职报酬,是指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奖金、津贴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以及兼职单位给予的股权、红利等其他额外收益。

第七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兼职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领导干部当年度的年度考核、兼职数量、兼职报酬等相关情况,一次性给予上缴总额70%-100%的奖励,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兼职奖励。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奖金或者股权奖励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同一组织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拟提拔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人已有的兼职情况。任职后3个月内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属于兼职管理范围的,应在任职后1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兼职审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1、2),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新成立的,需提供章程草案、民政部门批复件)、拟兼职社会组织现任和拟任领导干部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承诺书报所在单位。

(二)单位审核。所在二级机构部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三)学校审批。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兼职的,还应当征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人事处、保卫处及对外交流合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办理兼职后,应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报告的要求,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要对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兼职从严把关,必要时还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底应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并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处级干部兼职情况申报表》(附件3)。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经学校党委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的情况,需在30天内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如实填报和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在本办法施行前未按时履行审批程序的,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应按照本办法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在一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关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条对领导干部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对未经批准兼职、违规取酬、谋取不正当利益、漏报或者瞒报兼职以及在兼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审:莫慧子

二审:李庭坤

三审:李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