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职工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黔公通〔2003〕8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工作关系在我校的在职省管干部、离退休省管干部及在职处级干部、科级干部。
第三条对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科级以上干部;
(二)退休的处级以上干部;
(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是干部个人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我校相关干部的备案信息,负责相关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登记备案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相关规定与纪律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在职干部职工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退休干部职工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30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申请人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表中应明确填写前往地、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和出国(境)经费来源等事项。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并由所在基层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并报批。
申请人征求所在单位及对外交流合作处意见同意后,将审批表提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征求纪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特例审查
(一)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要从严把关。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的各项纪律规定
(一)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二)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三)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四)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确需更改的,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六)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七)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八)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九)不得擅自以领导干部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十)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
(十一)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干部在办理、换发、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必须经学校审批。未经审批视为违规持有、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在职省管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离退休省管干部及在职处科级干部的审批程序:
(一)报告。干部本人就因私出国(境)事项向有关单位和负责同志报告并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其中离退休3年以内(含3年)省管干部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离退休3年以上省管干部向我校离退休教工党总支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其他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申请。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出行目的地以及其他事项,如实填写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对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到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方可办理。
(三)审批。
1.干部所在单位初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离退休3年以上的省管干部的“审批表”由离退休党总支书记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对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所在单位应出具证明。在审批材料中,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工作,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学校审批。
2.纪委监察审批,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3.党委组织部审批,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4.学校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科级干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在“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学校党委(行政)公章。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证件的领取
(一)干部出国(境)申请经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其本人到党委组织部签领相关证照和材料。
(二)干部因退休、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的,退出岗位后,其本人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证件移交手续,领回个人因私出国(境)证照。其中,科级干部退休2年后可领回个人证照,处级以上干部终身管理。
第十二条证件的保管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均由党委组织部专人专柜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给持有人出具相关凭证;新提任科级干部须在任职通知下发后3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确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章。
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科级以上干部上交的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登记备案人员首次办理或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到证件后的7天内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照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四)干部如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报告,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证件的注销
登记备案人员有效出国(境)证照丢失、损毁的,由本人在丢失后7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书面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对不按期注销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报备与登记存档
干部回国(境)后10日内,应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回执单》,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交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与登记存档。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审:莫慧子
二审:李庭坤
三审:李 咏